影响上海商标注册四大风险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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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上海商标注册四大风险详解

作者:上海盛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6-16 16:36:18

任何商业活动都是价值与风险并存的,商标注册也不例外,那么上海商标注册都有那些风险呢?今天我们整理了上海商标注册所包含的风险,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

1、在先商标信息的不完整性和滞后性

因为商标局天天都要收到大量的各类商标申请,而且这些申请资料都要人工逐一进行分类并通过扫描输入商标局数据库,因此,各类商标申请文件从商标局接收之日到可以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检索到需要一定的周期,就是通常所讲的查询盲区.

同样,商标局各职能处的各审查流程和环节也都存在一定的程序周期,特别是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普遍不高,不同审查员之间的差异也很大,这就导致其他商标审查信息也同样存在信息的滞后和不完整情况.固然随着这些年来商标局计算机系统的多次全面改造和工作治理上的改进,比起以前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无论怎样,这种现象在相称时期内是无法避免而客观存在的.

2、审查中信息来源的局限性

商标局主动审查中所依据的最完整、最可靠的信息就是商标局自己多年积累的商标注册和申请信息.而其他的诸如,县级以上地名、某些行业、产品信息等等都要商标局自己去逐步收集收拾整顿的,因为信息来源的被动和滞后,有所漏掉是正常现象.而对于诸如专利注册、版权登记上的信息商标局根本就不会关注,只有权利人自己在商标初审公告期三个月的被动审查中发现后,通过异议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审查员的主客观差异所产生的误差

每个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独立完成的,因为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责任心等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审查结果必定会受到主客观方面多种因素的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不同种别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定结果.因为不同种别所涉及的行业性质、商品/服务特点不同,其审查标准的掌握也有所不同,审查员在调整审查种别后,很轻易造成审查标准的宽严不一.

总的来说,商标审查属于主观性较强的工作,因此存在差异是无法避免的现象.

4、法规政策的时段性造成审查标准的变动

我国自从1983年颁布商标法以来,相关的商标法律法规政策就跟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新题目的泛起一直处在动态发展阶段性调整之中,而且在相称一个时期内这种动态调整仍将继承,这种调整不可避免地要影响审查标准.

尤其是我国的行政法规政策,良多情况下往往带有时代的印记,并跟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此,不了解政策的变化和趋势,而是静态孤立地看待商标、看待审查尺度,就会泛起理解判定上的偏差。

众所周知,开曼公司在内地市场上是颇具知名度的,主要是因为现在很多著名的企业甚至是国企都选择在开曼注册公司,并通过开曼公司或是其他海外离岸公司达到境外上市的目的。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和投资人士在开曼群岛注册公司,那您知道怎样注册开曼公司吗?注册开曼公司又有什么好处吗?且听小编为您一一分析。怎样注册开曼公司?

首先看看开曼公司注册的资本:开曼群岛政府对其离岸公司的注册资本并没有限制,一般是以50000美元作为最少的注册资本注册。开曼注册公司豁免公司可以发行不记名股票。在开曼注册公司的股东人数及资格要求是最少一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没有国籍上的限制。最少需有一名董事。董事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而且没有任何国籍上的限制。再说到开曼公司注册的地址问题,公司注册地址必须位于开曼群岛。  

怎样注册开曼公司?开曼注册公司的基本程序:1、需一名公司董事或股东出面登记。2、完成登记并拿到相关文件,包括公司注册证书、公司会议记录、股东、董事、秘书名册、公司大纲及章程、公司股票、公司签名印章及钢印。3、正式成立公司之后,便可以在世界任何国家从事任何合法的商业活动。4、开曼注册的公司可随时申请变更公司董事、股东及主要成员。5、注册开曼公司可用公司名义开立银行户头、设立信托、开立信用证、押汇、转让信用证等。  

再说到在开曼群岛注册公司可以享受到的那些优越政策:1、注册开曼公司没有直接的税收。2、开曼群岛有稳定而开放的法律、经济和政府机构体系,保证注册公司的稳定性。3、如今,开曼群岛是一个生活、工作和游玩的好地方,有一流的学校、医疗、基础设备、便利资源以及各种餐馆和娱乐场所,这让世界其他地区大多数大型国际化城市羡慕不已。4、开曼群岛的建筑质量非常高,土地产权由开曼政府管辖,与世界有些其他地区不同,开曼群岛的各大银行仍可以借贷。任何人都可以投资开曼群岛房产,开曼群岛注册公司没有任何限制。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对他人在先使用已经有一定影响而未注册的商标我们不能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对他人在先使用已经有一定影响而未注册的商标我们不能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商标在先制,这种制度会引起“商标抢注”现象,一些人不是为了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某一商标而申请注册,而是利用实践中一些企业商标意识薄弱,抢先注册他们未能及时注册的商标,然后又以高价转让给真正在先使用人,谋取利益。此类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在先使用人的权益。

为了防止和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各国商标法往往都基于诚信原则,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予以保护,制止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行为。我国《商标法》第31条同样就此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认定“他人已经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一、关于“有一定影响”,需要注意二个问题:一是判断有一定影响的时间界点应当是在后抢注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因此,证明未注册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的证据材料,应当在此之前。在此之后未注册商标产生的影响证据不应考虑。二是判断是否有一定影响的主体应该是相关公众。三是所谓“有一定影响”,是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被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判断是否“有一定影响”,可以通过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情况、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时间、方式、程度和范围等因素进行。

二、关于在先使用行为,需要注意:该使用行为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合法的、公开的商业性使用。关丁“商标使用”,后文我们会专门讲述。

三、关于未注册商标,需要注意:未注册商标的形式可以是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域名,乃至于一切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商业标识,但这些商业标识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不违反禁止作为注册商标的标识的相关规定。

四、未注册商标的禁止范围限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不宜扩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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