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商标注册的三大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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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标注册的三大基本原则

作者:上海盛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7-24 08:49:06

上海商标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国家规定的注册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解释:审查核实;审阅核定),准予注册的法律事实。商标代理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

经商标局审核注册的商标,便是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今天小编给大家谈谈商标注册的三大基本原则。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法》第29条规定确立了申请在先原则,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只给申请在先的商标予以注册。申请在先原则决定了申请日成为商标确权的法律依据。但申请在先原则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如《商标法》第15条规定,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未经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按照申请在先原则予以受理,而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另外,申请在先原则并不绝对排斥使用在先原则,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天申请,或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一个未经注册但已驰名的商标,就要给使用在先的商标予以注册或保护。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同一天提出申请的商标,但又在同一日使用或均未使用该商标的情况,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办理。

(2)一申请书一件商标原则该原则是指在一份注册申请书中只能申请一件商标,如果同一申请人要申请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商标必须分别提出申请。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另外,《商标法》第20条规定也体现了该原则,即如果一个申请人希望将同一个商标用于不同的商品上,由于不同的商品分类不同,所以不能在一份申请书中提出注册申请,而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分别提出注册申请。

(3)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由自己决定,而不受商标主管机关的约束。商标主管机关也只能就商标所有人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依法进行审核(解释:审查核实;审阅核定),不能主动给没有提出注册申请的商标进行注册。《商标法》第6条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在市场竞争非常激烈的今天,企业只有不断产生新的产品,才能占市场先机,在某个或某些产品中达到很高的市场地位,为企业带来回报。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企业研发新产品必然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如果不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那么竞争对手便会通过模仿、复制、反向工程等不正当手段低成本地获得知识产权,从而生产出新产品参与市场竞争。由于其新产品没有投入研发成本,价格自然较低,这样会严重损害投入研发成本的企业。

企业为什么会忽视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得不到有力的保护。我国以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得不到有力惩罚,使得企业对知识产权丧失信心。但是,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不能以昨日之心度今日之事。全球经济一体化是必然趋势,统一的市场必然要求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否则我国企业便不会有国际市场,更不会有国际竞争力。   

2.没有资金形成和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资金短缺是大部分企业面临的困难。资金越短缺,对知识产权的投入越少,企业的效益越差,资金就越短缺,如此进入了一个无限的恶性循环中。如何将有限的资金进行合理的配臵,发挥出资金的功效?我想知识产权是一个突破企业瓶颈的有效手段,如果处理得当,能够快速摆脱困境,高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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