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铝商标注册?
作者:上海盛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10 08:24:26
市民开办公司需要申请一个注册商标,想知道哪些文字或图形是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就此,我们咨询了商标公司,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第八条规定:“商标不能使用下列文字或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此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目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我们一直在讲上海商标注册的重要性,注册的技巧,注册的优势,注册的作用,但依然有很多人还是十分的迷茫,其实,说白了,商标就是自己商品与其他人商品区分的一个标志,下面就让小编再详细介绍一下它的优势:
1、商标注册证是商品获准进入商场销售的一个凭证。
2、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为创立和宣传自己的名牌打基础。
3、提高产品的知名度,树立品牌形象,增强顾客对产品或服务的信心。
4、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敢仿冒,否则即侵权,商标注册人即可获得经济赔偿。反之,若被他人抢注,那么对商标注册申请人来说,必然失去自己精心策划苦心经营的市场。
5、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可以对其价格进行评估,也可以通过转让,许可或质押来实现其价值。
6、为申请驰名商标做准备,有助于打开国际市场。
7、商标注册证是办理质检,卫检,条形码等的必要条件。
8、一经注册,10年有效期,且期满可无限期续展。
如何选择上海商标注册类别?由铝和其他合金元素制成的产品。它通常加工成铸造产品、锻造产品、箔材、板材、皮带、管材、棒材、型材等,然后经过冷弯、锯切、钻孔、组装、着色等工序加工而成。铝材商标的使用可选择商标分类第六类,主要包括普通金属及其合金;金属建材;移动金属建筑物;轨道用金属材料;普通金属非电缆;五件、金属小五件;金属管道;保险箱;不属于其他类别的普通金属制品;矿石。铝的商标注册属于第六类,主要包括未经加工或半加工的普通金属以及这些金属的简单产品。它不包括铝土矿(I类);汞、锑、碱和碱土金属(I类);金属箔和金属粉末用于油漆工、装饰工、印刷工和艺术家(II类)。
一、商标查询。商标查询是指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请注册前对其申请的商标是否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查询。查询不是商标申请和注册的必要程序。查询范围于自查询之日起进入商标局数据库的注册商标和申请中的商标,不含审查国的在先主管机关信息。结果没有法律效力。仅供参考,不作为商标局批准或者驳回申请的依据;
二、申请注册商标。如果你以自然人的名义申请,你需要一份身份证的复印件。如果您申请注册为申请人,您需要一份营业执照副本和公章。商标图样10幅;
三、商标审查。商标审查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以商标注册形式审查商标注册的申请日为商标局收到申请之日,商标局对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商标本质审查是商标注册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规定进行审查、数据检索、分析比较、调查研究、初步裁定等一系列活动审批或者驳回申请;
四、初审公告。商标审批,是指经审查,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准予注册的决定。并在商标公告中予以公告。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不同于叙述性、公共性、公共性和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的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
在上海商标注册申请中,利用名人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很多,出现这一现象是因为申请人看到了名人商标的价值,可以不同程度地提高商品的知名度,从而为其带来经济价值。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利用名人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很多,出现这一现象是因为申请人看到了名人商标的价值,可以不同程度地提高商品的知名度,从而为其带来经济价值。
商标注册公司在这里想说的是实际上名人商标得到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很少。法律允许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将名人姓名申请注册商标不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否则不会被获准。根据《商标法》“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的规定来看,法律并没有禁止使用人的姓名作为注册商标,这表明法律当然允许用名人的姓名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但是,使用名人姓名作为注册商标时应当尊重名人本人的“在先权利”。姓名权属于人的一种人格权利,每个人都应当尊重他人的姓名权。因此,使用名人姓名作为注册商标时,必须先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或者达成某种协议,否则就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该商标也不会获得核准。
最后,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大家根据《商标法》第9条第l款规定,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名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的规定,这里的“在先权利”是指名人本人对其姓名的支配的权利。因此,某公司在使用名人的姓名作商标时,必须先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或者达成某种协议,可是某公司却在未取得××同意使用其姓名的情况下将其姓名注册为商标,该行为是不合法的,商标审批部门不会批准某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
上一篇:申报中华老字号商标需要具备的条件
下一篇:品牌商标注册流程是怎么样的?
最新文章
NEWS
- 浦东新区注册商标办理的流程指南[ 2024-12-13 ]
- 浦东新区注册商标办理的详细步骤[ 2024-12-13 ]
- 深入剖析崇明区专利价格的合理性[ 2024-12-13 ]
- 崇明区专利价格合理性探讨[ 2024-12-13 ]
- 深入解析宝山区集体商标转让类型[ 2024-12-13 ]
- 宝山区集体商标转让类型概览[ 2024-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