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高商标注册审查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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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商标注册审查的成功率

作者:上海盛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17 08:33:35

任何公司都不能保证100%的上海商标注册成功。任何商标注册都有风险,商标被驳回后,有必要重新审查。如何提高审查的成功率你需要知道以下四个要素:

(1)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以前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的声誉和声誉。申请人与商标应区分。

(2)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设计的全新的商标,具有独创性和重要意义,商标申请的批准和注册不会引起有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3)适用商标与被引用商标在构成要件、作图方法、外观、突出部位、呼唤、含义等方面有明确的区别,不会混淆消费者,也不构成类似商标。在元素、绘画方法、整体外观、突出部位、调用、意义等方面存在差异,可以通过详细的解释加以论证,以提高说服力。

(4)根据审查标准的一致性原则和案例,每个被引用的商标都含有相似的构成要素,并且跨越了被批准使用的相似群体,但最终被批准注册。由此可见,含有相似因素的商标并非被拒绝的决定性原因,因此,商标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能够发挥商品或服务的区别功能,即应当被核准注册。

近年来,商标申请数量不断增加。到2018年6月底,中国商标申请总数为31428万件,有效注册商标数为1608万件。商标的基础越来越大,商标近似也越来越大。

为了通过拒绝审查获得注册商标,企业的知识产权帮助认为,除了上述客观条件外,专业商标律师队伍还应当对商标作出全面判断,并有针对性地进行审查。NIDEN应该拒绝审查。能够在法庭上审理案件,善于争辩,是挽回颓势,赢得审判的关键。

按照《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则:注册商标有用期满10年,需求持续运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请求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提出请求的,将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请求的,刊出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用期为十年。

一个运用多年的商标,对于注册人来说是一笔无形资产,在注册有用期满时,应及时办理请求续展的手续。

续展注册与请求注册不同,续展注册是经过请求使已经获得的权力持续有用,而请求注册是为了获得商标专用权。

商标请求人所需资料:

1、请求商标续展注册证复印件;

2、与原注册证商标图形共同的商标图样6份;

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从本网站上下载。

5、《商标代理委托书》盖章或签字后寄回我公司。

外国人怎么在注册公司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详细解析下,希望能帮到有需求的注册粉!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中国的市场受到越来越多外商的青睐。而加入WTO之后的中国,不断开放对外政策,吸引了一批批来沪投资者。那么外国人怎么注册公司呢?外资公司注册有什么优势呢?外国人怎么注册公司:

1、准备工作:由于外资公司和内资公司的注册要求等有所不同,因此在正式注册之前要了解清楚外国人怎么注册公司,注册公司的政策要求以及注册过程中经常会触犯的一些禁忌,了解清楚这些注册公司就简单多了。

2、办理执照:外资公司的注册流程还是比较繁琐的,主要包括确定公司字号、确定注册地址、提交材料,办理执照、刻章以及银行开户等。

3、办理进出口权:如果您的外资公司涉及到进出口的话,还需要办理进出口权,否则企业无法正常运营。

外国人在注册公司的优势:

1、交通发达、基础设施完备:已形成由铁路、水路、公路、航空、轨道等5种运输方式组成的,具有超大规模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并且经过不断发展已经建立了完备的基础设施。

2、有着广阔的市场:发达的经济吸引着来自全国各地的人口,是我国人口密度比较大的一个城市,由此形成了广阔的市场。便捷的交通也给发展国内外市场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3、政策优势突出:最近几年为了吸引外资的进入,不断推出各种政策,外国人在注册公司有着突出的政策优势。

以上是对外国人怎么注册公司的讲解,外国人在注册公司有着很多的优势,而由于对政策的不了解等因素,更多人会选择代理公司。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上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注册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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