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交易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作者:上海盛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5 08:43:02
经济社会发展让这个城市注册公司总数持续提升,如今的公司都懂了商标logo的必要性,许多公司会进行上海商标注册来协助公司开展大型活动和销售市场拓展。殊不知商标的注册是1件很不便的事儿,商标取得成功较难,公司在办申请注册全过程时会造成注册商标不成功。什么缘故会造成注册不成功呢?
1、商标存有类似或是同样商标logo:在开展注册的那时候,人们了解商标logo是具备独立性的,因此开展注册的那时候,我们都是必须开展商标近似查询的。假如无法开展商标近似查询的,在开展商标注册时假如存有类似或是同样商标logo,那麼将会立即造成申请办理被驳回申诉。
2、注册原材料提前准备不充足:在开展注册的全过程中,人们了解在开展注册的那时候,是必须提前准备好相对的商标申请原材料,如果不是提前准备好相对的原材料,在国家商标局核查的全过程中,也会造成被驳回申诉申请注册。
3、商标异议/驳回申诉:在开展商标注册的时候,是必须开展相对步骤的,而在人们申请注册的全过程中,在开展商标logo实审的那时候,将会会由于一些要素造成商标驳回,或是在公示期内被别人质疑,这一那时候人们就必须提前准备好适合的原材料开展商标logo异议答辩/驳回复审,假如所提前准备的原材料不根据国家商标局核查,该商标logo也会造成被驳回申诉。
一、外资公司融资租赁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二、外资公司经营性租赁:
(一)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二)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三)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假冒专利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专利法》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分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假冒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外的处罚。
公司注销后,其名下的商标该怎么办?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后,其法律人格即消亡,不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当然也就不应当再以已注销的公司的名义,来实施任何民事行为或其他法律行为。否则的话,属假借或假冒不存在的组织名义,或者说使用未合法成立的组织名义来实施相关行为。
以已注销的公司之名义所实施的行为,其法律效力待定,该行为的后果由实际控制支配者来承担。不过,这里的注销登记,是指该公司经依法清算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不属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的公司仍需依法申请注销登记,在核准注销登记前,被吊销执照的公司丧失经营资格,但仍有民事主体资格。也就是说,公司等企业终止,以注销登记为准,而不以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为准。
因此,公司等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可能也不应当再以该公司或企业的名义处置商标权等资产。那么,公司注销后,其名下的注册商标该怎么办呢?公司注销时,其债权债务及剩余财产一般应当清算完毕。但也有特殊情况,尤其是知识产权会被遗忘处置。对遗忘处置的公司资产,在公司注销后,应归其股东共同所有;其股东在承继公司资产的范围内,继续对该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
若公司在注销登记前未处置其注册商标,该公司注销后,只要相关注册商标仍在有效期内,就仍然是一项合法财产,该公司的权利义务承继者可继受取得相关注册商标权。为此,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均规定了商标专用权移转制度,即:“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2002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曾在第四十七条对办理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的时间有催办性限定。即:“上海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不过,2014年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删除了前述规定。也就是说,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只要仍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就可申请办理移转手续,其他人无权以未按期办理移转手续为由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权移转,一般是向原商标注册人的承继者移转(这里的承继者,如死者的继承人;原商标注册人是企业的,包括该企业合并、分立或改制后的权利义务承继者,该企业注销后承继其权利义务的股东或投资者),以及依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移转给新的权利人。“变通”行为不可取有些人会嫌前述操作麻烦,总想采取变通手段。如:向商标局隐瞒原商标注册人已死亡或终止的事实,采取模仿签名、假冒公章或想办法拿到原公章,仍以原商标注册人名义签署商标转让协议,申办商标转让手续。
或者是,伪造相关证明文件,将新的受让人伪称为原商标注册人的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继者,而向商标局申办商标移转手续。另外还有一种非常恶劣的情节:既非合法的承继者,也非承继者同意的受让人,而是恶意侵占者,采取伪造相关签名盖章、证明文件的手段,申办注册商标转让或移转手续,恶意侵占该注册商标。如果原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后,并非由其权利义务承继者承继,而是通过商标移转或转让手续,直接从原商标注册人名下过户到第三方名下的,要么是隐瞒了由原商标注册人的承继者出让给第三方这一事实,要么是非法侵占骗取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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