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集体商标变更代理机构如何选择?
作者:上海盛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08 08:57:24
1、什么是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也称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开发者根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软件经过软件著作权登记后,软著持有人可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2、APP如何申请保护?
移动APP属于软件产品,所以受软件著作权保护,可申请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目前移动端应用市场也有部分应用商店是要求APP上架必须要有软件著作权的,同时,软件著作权也可以更好的保护产品技术在投入市场后,避免侵权等知识产权纠纷。
3、APP申请软件著作权需要哪些材料?
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原创版本软件创作说明表》(版本号﹥V1.0)(由我司提供)并按要求填写。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源程序(使用计算机语言编写的指令或者语句序列),提供前50页、后50页,共100页(不足100页全部提供、复制到word文档内提供即可)。
④文档(如:用户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任选一种)。
⑤《先期开发说明》(软件开发完成日期在公司成立日期三个月内需要提供)。
4、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流程是什么?
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文件---→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取得登记证书
5、APP申请软件著作权多久下证?
登记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要求的,登记机构予以登记,并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6、申请软件著作权后有哪些资助?
如果您是深圳市企业,在办理软著下证后可申请软件著作权资助,资助金额为300-900元/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6个月内提出申请。
APP申请软著的注意事项:
在填写申请表时,软著名称要以软件,平台或系统结尾;
首次发表日期一定要晚于开发完成日期;
软件建成不可与全称一致;
注:APP申请软件著作权时,可打包申请,也可各模块拆分来申请软件著作权。
上海商标注册公司有话要说,商标注册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为了避免少走弯路,需要注意以下三点:1、商标注册成功率是100%吗?不是,因为在注册过程中会有盲查期,公告后,也有可能遭遇别人的异议。所以,但凡出现100%成功保证的服务是不合理的。
2、所有种类商标都能进行担保注册吗?不是的。声音类商标、图形类商标、三维立体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由于自身差异性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所以暂时不在担保范围内。
3、注册商标有效期是多少?商标注册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中途不再产生年费。到期后,如果想继续独享商标权利,可以申请续展,续展一次有效期也为十年。商标注册公司有话要说,希望以上介绍可以对你们有所启发。
商标事务所: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商标法》,加强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今年以来,市工商局深入开展了商标代理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促进商标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加强日常管理,抓好源头治理。开发商标数据管理和商标监管服务系统,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息管理平台,对商标代理机构信息进行即时查询和监测分析。今年以来,对经营范围包括“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的764户市场主体进行逐一走访,对在总局商标局备案的280户商标代理机构发放了调查问卷。
二是加强信用监管,提高监管效能。依托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整合企业信用公示平台、联合征信系统、情报信息平台、商标监管服务系统、12315投诉举报平台等五大平台信息资源,建立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推动代理信用信息在行政许可、表彰评优等方面的运用,对失信代理机构实施部门联合惩戒。
三是加强案件查处,形成行业震慑。依托工商情报监测平台,在互联网上建立搜索模型,实现商标代理违法行为自动搜集、智能研判。利用电子证据取证实验室,固定商标代理违法行为证据,提升案件办理的针对性。
四是加强行政指导,规范经营行为。综合运用行政建议、劝告、提醒、警示、辅导等多种行政指导方式,从诚信经营、严格履约、规范收费、合法宣传、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等六个方面,指导商标代理机构规范经营服务行为287户次,开展行政约谈86户次。
五是加强制度建设,促进健康发展。出台《加强商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商标代理机构规范代理指引》,构建代理业务质量标准化管理体系,促进商标代理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
上海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代理,显著性是商标法上最为重要的概念,同时又是意义十分含混的术语。各种文献在涉及显著性问题时常常不加区分地混用不同的词语,而同一词语在不同语境下往往又可作不同的理解。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显著性是商标的内在要义。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对于因缺乏显著性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商标授权程序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该条款的标准一直较为严格,司法审查过程中,法院在大部分情形下似乎也默许了这种做法。
根据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的关系,一件潜在的商标可以分为通用的、描述的、暗示的或任意的、臆造的。通用名称,是指某特定的商品所属种类或类别的名称,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描述性标志,即描述商品的特点或特性,其一般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获得保护,但在证明具有“第二含义”后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暗示性标志,即暗示而不是描述商品的某种特性,它需要消费者通过想象判断商品的性质,不必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任意或臆造标志与使用它的商品无关,无需证明“第二含义”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得到保护。
就标志的显著性来看,通用标志永远不可能用来区别来源,描述性标志要求具有“第二含义”才能成为显著标志,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性或臆造性标志被认为具有内在显著性。将上述理论划分对应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通用标志”对应于“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描述性标志”对应于“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则不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然而,问题在于“是否具有显著性”并不是客观事实的判断问题,而是具有很强主观判断因素的法律问题。但是,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是,对于那些并非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情形的“暗示性标志”和“任意或臆造标志”也禁止其注册为商标。例如,对于“化妆品”“指甲油”等商品,申请注册“小女孩Littlegirl”商标,是否属于现行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其“直接表示了商品的用途、消费对象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法院也支持了这种观点。
正如前文指出的,显著性的裁判是法律问题,且具有主观性,故不存在“绝对真理”。不过,值得思考的是,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相对比较严格的裁判标准?笔者认为,这与“商标授权”的思维有关系。一方面,既然是“授权”,当然也就可“授”可不“授”;另一方面,考虑到仅仅是在“授权过程中”,不“授”的话,申请人也没有太大的损失。那么,这种“商标授权”思维与“知识产权是私权”的论断是否契合,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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