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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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海商标注册进入了电子化的新时代,越来越多的人申请商标,我们尽努力申请商标,最终成功注册并持有上海商标注册证,这次你能放心吗?商标注册成功后,必须注意以下问题,否则将是空的!

必须使用该商标以避免被删除《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成为核准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申请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三个月。”商标法这一条明确规定,严禁高价囤积、倒卖商标。申请商标是必要的。商标注册成功的,必须继续使用,并保留完整详细的使用证据,如发票、合同(或协议)、广告资料、包装材料、商标印刷证明材料等。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申请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注册人的名称、地址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名称、地址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

否则,商标被他人异议后,商标局将按照商标注册证上的地址将有关材料邮寄给商标注册人,并提醒其答复。商标注册人因收不到答复,将不予答复,导致商标被撤销。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申请人该商标无效。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因此,成功申请商标后,应尽早使用该商标,且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规使用。商标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商标有效期申请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期满不办理的,可以延期六个月。每一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商标前一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撤销申请商标。”使用十年的商标通常具有很高的影响力和认可度。因此,建议您在商标有效期届满前立即更新商标。

扩大商标使用范围,应当增加注册,实行多方位保护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准使用范围以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另行申请注册。”如果我们想将注册商标用于注册商标核准使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我们需要重新提出注册申请。可以很好的多方面保护自己的商标。

在商标注册必需要了解商标与商品广告和装潢。从商品营销的角度看,无沦商标,还是广告和装演,都属于背销手段,都 是以促销商品为终极目标的。但是商家使用商标的直接目的却是与广告和装演 完全不同的。商标的直接功能是为了让消费者能够从众多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中 区分出自己的商品。而广告的直接目的则是为了让消费者从商品的内在质量和 外在形象上接受某种商品,并且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起该种商品与特定的商标 或者厂商之间的联系。

商品装演的作用可以体现为通过对商品及其包装的外在 形象加工处理,从而渲染、烘托出该商品的内在品质,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 欲。而商标则仅仅具备区别作用。可见商标与广告和装演在商品营销过程中所 起的作用是完全不同的,他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为商品的营销服务。从法律的要求上看,商标与广告和装演确有众多不同之处。依照法律,商标一般不得直接描述商品木身,如商品的质量、功能等。即使所描述的均为真 实情况,依照商标法也是不允许的。

因为商标的直接功能是区别,故而要求其 图案必须具备“显著性”。直接描述商品本身显然会大大地削弱商标的区别功 能。而广告或者商品装淡则往往需要着力渲染商品的质量、功能等,甚至于允 许在一定程度上采用艺术夸张的手法.比如,某女性用护肤品的广告中用“今 年二十,明年十八”一语来描述少女在使用该护肤品后的效果,便是一种艺术 夸张的手法。在法律上广告或装淡没有“显著性”的要求,因此在法律规定的 限制性条件方面较之商标相对宽松。从法律保护的方式和力度看,商标与广告、装淡也有着很大的不同。通 常,一些具有独创性的商品广告或装演还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的。这种保护的直接效力是针对广告或者装淡本身的。这种保护显然不能延仲 到广告和装淡所宣传的商品。而商标权所保护的是特定标志与相关商品间的联 系,任何破坏这种联系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

可见,二者的法律依据及权利 指向的对象分别具有全然不同的性质。当然,现实中一些确有显著特征的广告 或装演也是可能转而成为商标的,尤其是那些在使用中产生了“第二含义”的 广告或者装演。但此时仅仅是权利指向的对象的竞合,其权利及其内容仍然是 完全不同的,因为其各自依托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

根据高企认定办法,在知识产权的使用次数上,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Ⅰ类知识产权不限次数。举个例子:A公司拥有1项发明专利、5项实用新型专利、5项软著并于2016年顺利通过高企认定,其后,A公司的子公司也想认定高企,则这1项发明专利可以变更申请人,在子公司认定高企,知识产权评价中继续使用,其他的5项实用新型专利和5项软著均不可在高企认定中继续参与评分了。

假如A公司2016年通过高企认定,那么2019年该企业参与重新认定时,也只有这1项发明专利属于Ⅰ类可以在知识产权评价中继续使用,其他的都不可以。同时还要注意,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高企及高企资格存续期内使用。例如:A、B两家企业共同为一项国家发明专利的权利所有人,A企业在2018获批为高新技术企业,那么B企业在2019年申报高企时不可再使用该发明来申请认定。

那么,一类和二类知识产权有什么区别呢?

一类知识产权

1、发明专利发明专利申请难度、周期长,这个大家都知道,很多企业选择从总公司或其他渠道以转让的方式获得,在高企认定评分体系中,转让来的专利得分一定小于自主申请的,企业在高新申请前可进行综合分析后,在考虑自己是申请还是转让授权来获得。

2、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这些在高企认定中都不太常见,有这类资质的企业就可以轻松坚决掉知识产权不足的问题了。

二类知识产权

1、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审查周期已延长7-14个月,申请就能下授权是不可能的事儿了,应至少提前1年开始申请。

2、外观设计专利外观专利到底能否用来申报高企认定一直备受争议,实际上高企认定认可的知识产权范围中并未将外观专利排除,可以用来申报,但“含金量”有待验证。

3、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在高企认定中最为常见,因申请门槛低、下证周期短备受企业青睐,但在这里提醒大家一点,如企业产品真的跟软件完全挂不上钩,千万不要硬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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